代理记账服务公司引来税务稽查,被罚25万,老板好冤!一家年营业额仅为200万的企业,竟然被代理记账公司一个错误的建议,引来了税务稽查,处罚25万,你说老板冤不冤? 案情介绍 2017年,成都市某国税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电子产品零售企业(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该企业及其上下游合作方都进行了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局发现其上游某产品维修服务商(B公司)涉嫌税务违规,并于2017年3月正式对该服务商(B公司)发函要求约谈举证及实地核查。情况如下: 2010年,该服务商经朋友介绍,将企业账务交由某代理记账公司代管。2014年,企业欲投标某项目,但注册资本未满足投标条件。代理记账公司建议利用"过桥借款"的方式来解决。由股东借入资金450万元并以股东名义投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记账公司又以借款名义将该资金转走。该笔借款一直挂账,后续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税务局判决结果: 税务局认定该借款为股东分红,对企业进行补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5万元的处罚(企业2016年度营业额约200万元)。 维权过程 3月初,该服务商企业向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寻求维权帮助,维权中心安排税法维权单位--省工商联财税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其维权申请。经专家分析,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非"股东分红"而是"虚假出资",原则上虚假出资属于工商局管理的范畴,而税务局则认定该借款属于股东分红,追缴企业应补缴个税、滞纳金及罚款高达25万,该处罚依据有误。 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上述案例中,股东借入450万投入企业,待工商变更完成后,又以借款名义将资金转走的行为其实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股东分红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一)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二)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三)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上述案例中的"借款"并不符合股东分红的条件,征税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股东分红。针对该笔"借款",税务局只需按照企业实际的虚假出资金额在"借款"期间所产生的的利息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罚款即可。 维权判决结果: 经调解沟通,税务局承认执法依据有误,撤销对该企业补收个税、滞纳金及罚款25万元的处罚,该企业最终罚款从25万元降至6万元,为企业挽回一大笔资金损失。 案件分析 1.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违规的? 2016年8月,税务系统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上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不再仅仅局限于税控装置,企业的财务系统都留有金税三期的接口,税务机关将通过金税系统随时监控企业的各项财务数据。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认缴,无需过桥借款。 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根本无需利用"过桥借款"的方式来增加注册资本。 3.该代理记账公司的非专业建议是导致企业被税务处罚的直接原因。 2016年2月16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上述案例涉及的代理记账公司,由于自身财务制度缺乏规范性,人员架构不稳定,且专业能力不足,未及时掌握和运用国家最新政策法规。该代理记账机构在财税服务过程中,一是错误"支招"让企业"过桥借款"导致无辜被罚,二是未及时提醒企业老板该笔"借款"存在何种风险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税务处罚。 |